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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川某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环保公司违约,依法判决环保公司向发电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及利息。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案宣判。
2021年12月14日,发电公司就采购碳排放配额发布比选公告,当日环保公司向其发送《报价表》并载明了交易配额数量、单价、交割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提供碳排放配额46万吨,含税单价44.7元/吨,并在《报价表》后附“拥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持有证明”。次日,发电公司向环保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环保公司为中标人。2021年12月22日,环保公司致函发电公司称,因存在市场交易实际困难,提出签订补充协议或解除中标合约等。
发电公司表示,获知环保公司拒绝履约后,为保证自身生产经营的正产开展,其立即与一家石化公司联系,因时间紧迫,基本没有议价的余地,最终按含税单价51元/吨另行购买相应配额,双方于2021年12月23日交易完毕。
发电公司认为,环保公司行为违约,应按承诺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及利息。
环保公司辩称,公司不具有发电公司所要求的限定碳排放交易主体资格,公司仅提供碳排放交易行业咨询,实为中介服务公司。发电公司发出的通知虽名为比选公告,实为碳排放配额采购的招标,但此次招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投标因程序违法而不成立。
针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电公司发布比选公告,载明了采购标的物名称、数量、交割时间、报价方式等,属于要约邀请。环保公司参与比选并发送《报价表》,明确了交易配额数量、单价、交割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并附“拥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持有证明”,《报价表》不仅加盖环保公司公章,而且内容确定具体,含有合同主要要素内容,应认定系环保公司向发电公司发出要约。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自《中标通知书》到达时即2021年12月15日成立。
针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电公司发布比选公告采购的标的为碳排放配额,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发电公司以比选方式采购碳排放配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定,环保公司报送《报价表》等行为应属双方之间正常的交易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环保公司虽不具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但有获取可支配碳排放配额的途径,进而完成向发电公司交割碳排放配额的现实可能性,上述履约方式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针对如何计算损失请求数额及计算方式,法院认为,环保公司在与发电公司的多次函件、微信往来记录中均承诺“若我司无法完成上述承诺,贵司可在市场上按商业合理的方式购买与合同交易标的等量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如有差价,应由我司补足”。现发电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有事实依据及合同依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由于环保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发电公司在采购碳排放配额过程中较为被动,发电公司就后续采购配额过程及价格的陈述无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下,环保公司未举证证明采购过程有违商业合理方式、采购价格明显过高,故法院对发电公司要求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予以支持。目前,案件尚未生效。
董振杰通讯员黄硕摄影/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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