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表示当事人愿意将双方存在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处理争议的凭证,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申请仲裁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仅仅是单方面的提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
2.申请仲裁要有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仲裁事实和申请仲裁的理由。也就是说申请人对自己所要被保护的合法权益和要求被申请人对己方要履行的义务都有明确而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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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仲裁的事件要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过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仲裁事件。
二、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仲裁申请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
2.仲裁庭组成的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成。若仲裁机构未能按时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程序。
3.仲裁程序的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应当在开庭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并报批准机构批准。
三、仲裁委员会作为一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除具有仲裁一般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案件的监督性。找法网提醒您,仲裁委员会实行裁决书稿核阅制度,监督并管理仲裁程序,确保裁决公正;
2.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其核心是在同一程序即仲裁程序中,仲裁员视必要可以履行调解员的职能。
3.收费较低。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费收费标准与世界其它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相比是比较低的,仲裁委员会努力做到以较低的收费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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