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坐飞机回去报销,被财务发现之后,结果公司决定辞退。在这里德先生可以很负责任的讲,这是绝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而且仲裁必胜。
过去很多单位都有类似的规定,在一定级别以上出差可以去坐飞机,在什么级别以下出差只能坐火车或者是其他交通工具。后来随着高铁的出现,其实很多单位都已经将这个规定取消了,或者不执行了,因为有时候高铁的价格可能比机票还贵。而且高铁还准时、快速、舒服。尤其是随着廉价航空公司的出现,其实飞机未来价格会越来越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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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单位有这个规定的情况下,下属普通员工坐飞机买了飞机票,没有向领导请示同意,之后又去报销了,后来被发现,公司决定辞退。那么此时就有两个需要理清的问题,一个是在公司的管理规定中,这类行为可以单方面辞退吗?一个是在劳动法的规定中,这类行为可以单方面辞退吗?
那么从法律的有效性来讲,如果劳动法上面规定是可以辞退的,那么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中,同不同意都无所谓了,劳动者去仲裁申诉也是无法胜诉的。但是如果劳动法上面是不可以辞退的,或者没有单独列明这一情况应该如何处置,那么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劳动仲裁来去裁决这一违纪行为,是否达到可以单方面辞退的程度。
那么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坐飞机,而不是坐火车出差。不论公司的管理手册上是如何标明属于何等违纪,即使标到了最严重的一类也没有用。因为如果劳动者去申请劳动仲裁,那么此时就看国家法律。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如果同国家法规不一致的,一律没有效力。
在劳动法中,其实对于单位单方面可以开除劳动者的限制规定还是不多的。那么此类的出差没有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其实属于轻微违规,给单位造成的损失非常小,所以除以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面辞退的处罚决定是完全不正确的。在劳动法中第25条明确说明,与其相关的只有两条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就是要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要么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现在看来肯定是不够标准的。
随时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要么继续聘任工作,将中断时间的报酬补回来;要么就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一般来说,如果不是机关事业公务人员建议还是解除劳动合同,拿经济补偿好,因为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破裂,其实再继续返回工作,也不会有太愉快的工作经历。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法定解除的特点是:(1)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征求劳动者意见;(3)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解除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根据有关法规认定,且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违反的劳动纪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不具有约束力。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主刑和附加刑);(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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