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乔法官:
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辅助岗位包装流水线上工作的都是劳务派遣员工。近年,因订单缩减及其他客观原因,我们缩减了生产计划。我们打算将那些多余的派遣员工安排到其他岗位上去。大多数派遣员工都接受了公司安排,但派遣员工老丁以新岗位奖金少,不熟悉技术为由拒绝去报到。多次沟通未果,我们就以其拒绝到岗属旷工为由将其退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当天就开具了退工单。老丁为此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最终判决劳务公司支付老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劳务公司则要我们公司承担这笔费用。请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读者 周先生
周先生: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关系。何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退回派遣员工,法律有相应规定。对于派遣员工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应核实退回事由,依法做出相应处理。而对于退回事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曾明确,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即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变更不成的或用工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因此种情形被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因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你们公司取消了部分派遣岗位。如欲变更派遣员工的岗位及薪酬,应与其充分协商,对不同意变更岗位的派遣员工可按规定予以退回,由劳务派遣公司再行安排。旷工系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你们因老丁不同意至新岗位报到即认定其旷工并以此为由将其退回,缺乏依据。劳务公司未经核实以相同理由做出违纪解雇的决定,也损害了老丁的合法利益。仲裁委员会判的判决并无不当。该费用最终是否由你们公司承担则需结合你们两公司之间的具体约定来看。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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