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近日,离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案标的达千万元的本土企业与外地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依法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
中国石油集团某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动力公司)与吕梁某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吕梁某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8日、2017年9月21日、2018年7月30日签订《买卖合同》三份,约定吕梁某公司从某动力公司处采购低浓度燃气发电机组10套,合同总价款为24332000元。此外,吕梁某公司和某动力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某某发电站低浓度瓦斯细水雾输送及高浓度瓦斯管道改造工程》合同一份、于2018年8月3日签订《某瓦斯发电站二期低浓度瓦斯安全输送系统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558916元。
合同签订后,某动力公司依约完成案涉设备的安装、交付,吕梁某公司已依约向某动力公司支付发电机组设备款14618000元,尚欠9714000元;支付安装工程款4998674.80元,尚欠356024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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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某公司认为涉案10台发电机组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后某动力公司将吕梁某公司诉至离石区人民法院。
离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吕梁某公司适时提出反诉,承办庭室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然双方对案涉燃气发电机组质量以及达不到额定功率的原因各执一词,经吕梁某公司申请,我院委托上海鉴德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德嘉公司出具了《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离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根据双方本诉及反诉诉辩意见,总结争议焦点为1.案涉发电机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吕梁某公司欠付某动力公司贷款及利息问题;3.吕梁某公司损失如何计算及责任承担问题。
面对争议焦点一,案涉发电机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指出,涉案发电机组运行达不到额定功率和达不到额定功率的主要原因,但是指出在现场勘测中,涉案发电机组一直未能满足参照相关标准进行功率试验验证的条件,因此无法验证涉案发电机组是否存在设计或制造质量方面的问题,然可确定针对使用方的气源条件,及组织在设计上未配置对气源进行过滤的装置。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引发合同纠纷的关键问题即涉案发电机组是否存在设计或制造质量方面的问题无法确定的情况,那么如何确定双方责任,才能解决好此次合同纠纷呢?
我院在庭审中,充分保障诉辩双方的权利,面对吕梁某公司就鉴定报告提出的质证意见,邀请鉴定人员李某出庭接受质询,进一步明确案涉机组在鉴定中属于旧设备,无法验证旧设备在全新状态下是否达到出厂条件。同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即案涉燃气发电机组不能达到双方合同约定额定功率以及铭牌标识的额定功率,某动力公司作为销售方亦未能证明出厂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或排除他性证明案涉机组未达额定功率系吕梁某公司造成,应当承当举证不力的后果。
面对争议焦点二,吕梁某公司欠付某动力公司贷款及利息问题
面对争议焦点三,吕梁某公司损失如何计算及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双方《买卖合同》关于质量保证金及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某动力公司对于其违约责任给吕梁某公司造成损失最大可预见标准为12个月之内以案涉发电机组合同价款的10%为限。同时,某动力公司对于其违约行为给吕梁某公司造成损失期限的预见范围应为其依约对案涉发电机组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的时间与其违约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案涉发电机组导致的吕梁某公司因无法验收案涉机组是否合格而迟延投入使用的时间差值。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胜败皆服,均未提起上诉。
一个地区要发展,短期靠项目、中期靠政策、长期靠环境。离石区人民法院作为政治机关、审判机关,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依法审理合同案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全面阐释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通过充分的释法说理,引导企业遵守契约精神、诚信经营。同时,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坚决杜绝歧视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对本土企业和外来企业一视同仁,全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提升企业安全感,让市场主体在优质的营商环境中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竞相发展。(焦春华)
来源:离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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